离婚共同财产判决被指不公,财产分配5:1引质疑

2023-04-28 18:19

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,必须坚持公正司法。“一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共同财产判决显失公平,达到严重失衡的程度。据初步估计,已严重失衡到5:1的财产分配比例。该判决已严重影响到唐某的生产和生活,实际上已处于无处可住、无处可去的境地。”日前,浙江宁波的唐某致函上级有关部门,恳请审判庭法官慎重审理,希望依法重审或改判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   
    
       其一,原判决对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及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有错误,人民法院应当再审。唐某于2021年3月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,要求与妻子郑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当时经过法庭确认,待分割的共同财产为:因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,于2003年向本村支付80750元土地使用费,取得使用权的这块3.33亩土地上建造的5间半别墅和14间厂房及门卫室的使用权,另还有一辆三菱旧轿车,6台旧机器设备(以一万元/台的价格购进的六台二手机器,目前能正常使用的只有三台),和一些废塑料(详见附件)。
       法庭和委托代理人向唐某解释了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的相关规定,就是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分割,唐某表示理解与尊重,也作了适当让步的意思表示。但在调解过程中,法官多次向唐某施压,要唐某作出显失公平的重大让步。唐某未答应,因此没有达成调解协议。
       后来,唐某不服判决,向宁波市中院提起上诉,但中院受理立案后,独任法官只是根据材料书面审理,实际还是未进一步查清财产实际价值,就笼统地认为唐某分得了三间厂房的使用权,还分得了旧轿车、旧机器设备和一些废塑料,对财产的分配基本合理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,还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。
       夫妻共同财产五间半别墅,其中有房产证的三间未作分割,但郑某终日锁着大门,不让唐某进去,另外二间半无证的房产,法院判给郑某使用。法官又以唐某还在进行生产经营为由,把废塑料、旧机器设备、旧轿车(所有这一些折算不足20万元)判给唐某,但同时14间厂房和一间门卫室的其中11间和门卫室,均判给郑某使用。这就是判决书上所称的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吗?
       唐某为生产经营每年必须支付10多万元租金用于厂房租赁,而郑某把法院判给她使用的厂房出租给他人,每年可以收取8万元左右的租金收入。且受疫情影响,生产经营形势严峻,唐某的生产经营已难以为继,还要支付巨额租金,无法想象此后的日子该有多艰难。在生活上,唐某也处于无处可住的困难境地。
       按照共同财产的现有农村估值(不包含未作处理的有房产证的三间别墅),判给郑某使用的财产价值约为183.3万元,而判给唐某仅仅约32.7万元。郑某与唐某财产分割比例约为5:1,对唐某的生产经营与生活都带来诸多的困难。目前现状是,唐某既无法在此地生产经营,也无法正常生活。
      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以照顾女方权益为原则,但不应将男方置于生存困难的境地。唐某认为,一审法院过分解读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,法官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,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毫无公平可言。若双方交换所分得的财产,唐某愿意补偿50万元给郑某。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时,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,均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,无疑能更好地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,促进双方好合好散,对社会的安定和谐也有莫大的促进作用。
      其二,在法庭没有提出具体财产分割方案之前,法官就提出给对方30万元补偿,让人感到非常蹊跷。2022年4月28日晚上7点多,唐某打电话向一审法官胡某某询问,胡某某叫唐某拿出30万元。当时唐某第一反应是非常蹊跷,唐某说30万元有点多了,愿意拿出几万元。唐某问法官这个30万元是什么钱,他说是补给唐某妻子的。
       但按照常理,在法庭没有提出具体财产分割方案之前,法官就提出给对方30万元补偿,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。而且,法官认为共同财产分割需要照顾女方,可以在实际判决中适当多分一些就行,完全没必要采用现金补偿的方式。此案作出显失公平的错误裁判,严重损害了唐某的合法权益。
       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。为维护唐某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06条第一款之规定,唐某提出再审申请,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;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,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公平分割。截至发稿时,唐某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。说到下一步的打算,唐某表示仍然相信法律是公平的,公道自在人心,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,以彰显国家法律权威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 
来源:晨报资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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